新闻
男子强扯民警反光背心拍警号 还把视频传网上,被拘5日!
发布日期:2018/5/5

 5月4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3月1日“春雷行动”启动以来,全省共查处酒驾、醉驾、毒驾1.1万多起,无证驾驶(含失去驾驶资格仍驾车的)1.3万多起,抓获网上逃犯181人。不过,一些开车人采取过激手段对抗民警执法,2个月来有173人因阻碍交警(辅警)执行职务被查处。当天,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其中3起典型案例,呼吁公众配合民警执法,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图片

案例一:违停男子殴打辱骂辅警被行政拘留
4月10日上午9时许,泰州交警支队海陵大队辅警徐林在邑庙街值勤时,该路段因早高峰车多拥堵。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徐林逐一劝说一些违停车辆驶离拥堵路段。此时,一辆别克车驾驶人王某突然对他破口大骂。徐林不予理睬,继续疏导交通。但王某不依不饶,下车继续辱骂推搡辅警,甚至从车内拿出铁棍威胁辅警。随后,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将王某控制。在讯问过程,王某称由于天气较热、心情烦躁,一时冲动做出了过激行为,并表示后悔。但后悔已经来不及了,王某将为自己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买单。王某被泰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与此类似的还有3月9日傍晚发生在淮安市的一起案件,陈某驾驶苏H2759Q小型客车行驶至淮安市人民路北门桥时,因不满辅警的指挥,以“牛X呼呼”、“二狗子”等脏话公然辱骂执勤辅警。最终,陈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处行政拘留2日。
【警方提示】辅警按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在路面上管理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也属于执行职务的范畴,在此情形下推搡甚至殴打辅警的行为均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是现场言语侮辱的,则将被按照“公然侮辱他人”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案例二:阻碍执法还拍视频上传网络,当事人作茧自缚被行政拘留
4月28日晚,在淮安当地微信群开始流传一段2分40秒视频。视频中,交警正在对一名违法大客车司机进行处罚,另一名拍摄视频的男子(非当事驾驶人)情绪激动,不断用言语挑衅执法交警,煽动群众前来围观,甚至试图从民警手中抢夺驾驶证及大客车行驶证。
警方调查后发现,当天上午8时许,驾驶人左某某驾驶苏H08388大型客车,民警发现该车前后车窗粘贴有“淮安、杭州、绍兴、随车电话”等字样,几乎遮住整个后车窗,严重影响客车行车安全,民警随即要求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民警对该辆大客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董某从车上下来,使用手机对民警的执法工作进行近距离拍摄,拍摄过程中他情绪激动,不断地言语挑衅,甚至试图从民警手中抢夺左某某的驾驶证及客车行驶证,严重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工作。而现场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始终保持克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对驾驶员左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董某用煽动性言语挑逗现场群众阻碍民警执法,且试图抢夺民警手中的相关证件,当民警出示警察证后仍然扯开强行民警反光背心拍摄警号。随后,董某把他所拍的2分40秒视频发到网上,淮安市交警支队立刻展开调查,并在第一时间发布调查结果。
鉴于董某近距离拍摄、阻挠民警执法,且试图抢夺民警手中的证件等违法行为,已构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淮安警方行政拘留5天。而左某某则由于在前后车窗粘贴的不透明色纸不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运行安全的技术条件,被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警方提示】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对交警道路交通执法、民警治安巡逻、一般性执法等公开执法,群众可以拍摄,但拍摄者不得干扰民警执法,与现场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应保持3米以上距离,最近不能少于两臂距离(约1.5米),不得越过警戒线拍摄,不得进入巡逻检查中心区域进行拍摄。对以监督执法为名拍摄,干扰、挑衅民警执法的,民警按既定程序执法,同时对拍摄者予以口头警告,警告无效的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处理。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恐怖活动等案(事)件现场,或者涉及他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执法活动的,不得拍摄。

案例三:半挂货车疯狂闯卡撞击警车,司机被刑事拘留
4月23日晚9时许,徐州交警支队鼓楼大队民警在该市三环北路与中山北路执勤时,发现一辆牵引半挂车拉载货物超宽,遂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货车司机非但没有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闯卡,所幸执勤民警迅速躲开。执勤民警在与指挥中心联系请求警力增援后尾随该车行驶。途中,民警多次用喊话器命令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货车司机置若罔闻,并不断以S型轨迹行驶故意阻碍警车。10分钟后,该车行驶至三环北路与襄王路交叉口时,由东向南左转弯低速通过,民警驾车再次用喊话器命令该车停车,货车司机直接加速撞向警车,将警车推行十几米后再次强行通过,造成警车后备箱及保险杠严重受损。20分钟后该车在襄王路被逼停,执勤民警将驾驶员控制并移交辖区派出所。经调查,驾驶人王某对加速闯卡及故意撞击警车试图逃避处罚等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王某已被徐州鼓楼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最高法在相关案件判例中明确:只要驾驶人在方法上有“加大油门”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这也体现了妨害公务罪立法的初衷。该起案件中,嫌疑人为逃避交警检查,驾车闯卡,甚至面对警车的拦截,加大油门冲撞等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性、危险性,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有些驾驶人会拿出“公安部规定交警不能追车”等说辞来辩解自身无罪,但根据最高法给出的司法解释:不能追车的规定是仅为内部工作标准,是为了提醒交警注意安全,不足以影响交警履行职责制止犯罪行为的合法性。那些拿“交警不能追车”的规定来辩解的人只是徒劳。

   
 
 
地址:盐城市中茵海华银座11幢816室 邮编:224000
热线电话:0515-83071288 83071285 传真:0515-83071292
盐城扬子网(盐城扬子广告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5005409号-1
技术支持:盐城网络公司 0515-8829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