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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赔了17万元,“谁弱谁有理”不灵了!全国交通安全日这些案例要看看
发布日期:2025-12-02

交汇点讯 12月2日是第14个“全国交通安全日”,苏州法院梳理发布多个代表性交通事故案例,以司法裁判厘清责任边界,破除交通出行误区,引导全社会树立“交通文明、礼行天下”理念。

“开门杀”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2023年5月,李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下车开车门时致驾驶非机动车的田某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王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现田某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相对于受害人而言,该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田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未超出保险范围,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田某各项损失17万多元。

本案判决明确乘客与驾驶人同属机动车使用人,乘客开车门行为应视做机动车一方的整体行为。在“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超出部分则由驾驶人和乘客依法承担。上述处理方式既可以发挥机动车保险的保障功能,又可以强化驾驶人、乘车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骑电动车逆行被机动车撞伤,机动车只承担部分责任

2024年2月,苏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与周某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周某某倒地受伤。苏某某发生事故后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某全责,周某某无责。周某某因治疗支出医疗费27233.04元,故诉至法院请求苏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损失。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考虑。本案中,苏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存在逆向行驶以及逃逸的情况,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周某某在事故中亦有无证驾驶、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车辆性质以及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类型,认定苏某某对周某某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苏某某赔偿周某某医疗费17701.5元。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损害赔偿立法中,因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采用优者负担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立法设计,实现对非机动车一方过错的合理评价。但“优者负担原则”一般仅限于财产损害范畴,双方当事人的人身权益损害仍应受到同等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车辆的危险程度、事故责任划分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合理判令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力破除了“谁弱谁有理”的不当观念,有效引导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进而从源头上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未戴头盔导致损害扩大,受害人自担部分责任

2023年3月,高某驾驶汽车行驶至路口时,与丁某驾驶的载有王某的电动摩托车相撞,导致丁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高某、丁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后王某就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与丁某、高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案王某头部损伤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并构成十级伤残,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虽与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明显扩大了自身损害后果。故王某应对因其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丁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据统计,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使车辆驾乘人员的死亡风险降低60%-70%。事故发生的瞬间,安全头盔不仅可有效缓冲撞击力,更能防范头部二次伤害,其生命保护作用无可替代。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清受害人未依规佩戴安全头盔的事实后,依法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判令受害人自担部分赔偿责任,这一裁判结果有利于警示广大车辆驾驶人及乘客自觉履行自我安全保护义务,引导全社会树立“安全头盔即生命防护盾”的交通出行理念。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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