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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特殊食品生产和经营,这项新规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3/1

为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下简称《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以下简称《考核大纲》),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考核指南》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

考核对象: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考核大纲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公共部分是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用考核要求。专业部分是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大纲,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在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组卷。各类人员试题中专业部分试题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主要负责人20%,食品安全总监40%,食品安全员60%。同时,《考核指南》要求,要明确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抽考频次和覆盖率要求。每2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进行1次覆盖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

监督考核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食品安全标准知识

3、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政策措施的能力

5、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考核不考核处置: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不合格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参加补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愿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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