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
电子烟监管拟参照卷烟执行
发布日期:2021/3/25

工信部就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电子烟监管拟参照卷烟执行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子烟监管拟参照卷烟执行。 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3月22日,工信部网站发布通知,对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这是自2016年修法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沉寂5年再度调整,也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首次拟正式纳入专门法律监管。尽管此前部分地方性法规将电子烟与卷烟一视同仁,但相关措施停留在“控烟”等末端环节,有关电子烟的性质以及生产、销售、宣传等的监管仍有模糊地带。电子烟究竟是不是烟,随着未来修改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这一争论已久的问题或将有明确答案。

关注1

首次纳入专门法律监管

此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法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国,这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首次拟正式纳入专门法律监管。

现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后经2013年、2016年两次修改,主要涉及卷烟、雪茄烟,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始终没有进入法律文本。

《实施条例》明确,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现行的《实施条例》共十一章、六十五条,内容涵盖烟草专卖许可申请条件,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贸易等。

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又具体分为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三类。

取得许可证后,生产环节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销售环节要求,零售应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运输环节要求取得准运证。

监督检查环节明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

《实施条例》还明确,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等各环节“无许可从业”的,将被处以相应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

若此次征求意见稿得以通过,则意味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注2

网售渠道关闭 控烟环节发力

此次修法前,针对电子烟的监管并非完全“真空”。

国家层面,仅2019年11月1日至7日的一周时间里,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就连出三招,对电子烟发出最严禁令。

自此,电子烟网售渠道全部关闭,不得向青少年出售电子烟,要求地方积极推动公共场所禁吸电子烟。

禁令出台一年有余,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均已搜索不到电子烟的销售信息。

网售渠道关闭,电子烟企业转战线下,监管触角也随之向实体延伸。

2020年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为期两个月的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此次行动不仅全面清理互联网电子烟信息,还对电子烟实体店展开检查,检查主要针对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行为,以及发布虚假违法电子烟广告等。

2020年10月,电子烟监管首次“入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中就包括,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新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地方层面,多地已经尝试通过立法规范电子烟。成都、深圳、重庆等地均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畴,吸电子烟也属吸烟行为,受到约束。

深圳率先开出两张“首例罚单”。2019年10月,深圳开出我国内地首例电子烟烟民违法吸烟的罚单。2020年7月,深圳又开出全国电子烟市场首张罚单——当地一电子烟实体店未依法张贴相关控烟标识,被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

关注3

电子烟行业需要标准

尽管如此,前述法律法规或停留在“控烟”等末端环节,或针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有关电子烟这一新生事物的性质以及生产、销售、宣传等的监管仍有模糊地带。

对此,工信部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电子烟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电子烟全面“入法”,不仅针对监管,还包括了生产、零售、运输等全部环节向卷烟靠拢。

庞俊洋曾是电子烟行业的从业者,他认为,过去一些年电子烟野蛮生长,根本问题是没有标准。这既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也让监管的触角无所依附。

事实上,人们呼唤的“标准”早在2017年就已经着手制订,但原拟定于2019年3月起实施的“标准”至今不见踪影,其间还经历反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计划(20171624-Q-456)于2017年10月11日下达,主管部门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属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周期为24个月。

项目进度需经过网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几个阶段。2019年6月,记者曾查询发现,项目已经审查完毕,进入“正在批准”阶段。

时隔两年,记者昨日再次查询发现,项目已“退”回到“正在审查”阶段。历时3年有余,国家标准却遭“难产”。

关注4

电子烟是不是烟或有答案

包括庞俊洋在内的多位从业者都认为,标准“难产”的一个原因在于电子烟的定性。电子烟究竟是不是烟,要不要按照烟草制品纳入监管的争论不休。

中国传媒大学特许与专卖商品研究中心副主任郭晓渔曾对媒体表示,目前电子烟在我国处于“三不管”地带,“既不是药品,也不是烟,就是一般商品,想做广告做广告,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与传统香烟相比,电子烟不含烟草,且没有燃烧过程。这使得电子烟不会释放焦油等有毒化合物,因此被认为能够帮助烟民逐渐降低并最终戒断烟草依赖。

另一方声音则认为,电子烟的烟油成分更加复杂,其中包含的丙二醇(PG)属于低毒性物质,对人体有害。一些添加剂中也存在有害成分。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廖文科曾表示,电子烟对健康有害是毋庸置疑的,所谓的戒烟效果更多是一种商业宣传。

对于电子烟的定性,工信部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将电子烟参照卷烟监管,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世界范围内,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将电子烟列为“烟草制品”,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等将电子烟列为“医药产品”。现阶段,国内电子烟公司以科技公司为主,经营范围主要是“电子产品”,门槛低于“烟草制品”和“医药产品”。

随着未来修改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情况将被改写。电子烟究竟是不是烟,这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或将有明确答案。(记者 姜慧梓)


   
 
 
地址:盐城市中茵海华银座11幢816室 邮编:224000
热线电话:0515-83071288 83071285 传真:0515-83071292
盐城扬子网(盐城扬子广告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5005409号-1
技术支持:盐城网络公司 0515-8829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