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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香港国安法:为香港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20/7/10

人民网北京7月9日电 (刘洁妍、于洋、实习生赵鑫虎)7月8日上午,中央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正式在香港揭牌。自6月30日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以来,各项工作紧锣密鼓推进,香港特区国安委、特区政府律政司和警务处国安专责部门依法成立并展开工作,行政长官开始依法指定国安案件的审理法官,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公布生效……当前,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基本形成,香港已经告别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历史。

多位专家接受人民网采访指出,香港国安法填补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为维护香港地区社会稳定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保障香港经济繁荣发展的“守护神”。

“一国两制”的重要里程碑

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了强大支撑,为香港居民权利和自由的提供了坚实保障,堪称“一国两制”实践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为什么要出台香港国安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汪海燕指出,一方面,香港国安法为香港近些年来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等乱象提供了直接的解决方式,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以立法形式保护香港人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免受“乱港分子”的破坏。另一方面,从法律体系完整性上来看,香港法律体系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一直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这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非常罕见的,此次香港国安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漏洞,在立法层面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有一些西方政客抹黑香港国安法,妄称该法违反“一国两制”。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看来,这些西方的抹黑以及他们对“一国两制”的理解是把“一国”和“两制”对立,把宪法和基本法对立,基本上无视或者否定中央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全面管制权。所以,是基于一个错误的法理出发点,以及一个错误的对《中英联合声明》的国际法律效力和性质的解释作出的结论。

汪海燕强调,香港国安法不仅没有改变“一国两制”方针,还在坚守“一国”原则的同时,体现出对“两制”的充分尊重。首先,香港国安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其次,香港特区政府有能力处理绝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香港政府没有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出现对国家安全严重威胁时,中央政府才会出手管辖,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的,这也正是对香港高度自治的充分尊重的体现。

此外,田飞龙指出,香港国安法在制定过程中,非常注意尊重和吸收香港的人权标准和法治标准,尤其注重和香港已经实行的法律制度、司法机制,特别是普通法的基本原理相结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时延安认为,香港国安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规定非常详尽,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而且,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将有效打击乱港势力,有助于恢复香港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

制定细则 规范行动指引

在7月6日首次召开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上,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7日,实施细则正式生效。

汪海燕指出,实施细则详细列举了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有利于实现对权力、措施使用的正当化、规范化指引,以达至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尊重、保障人权之间动态平衡的目的。

时延安表示,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香港特区政府遵循法治原则落实香港国安法的具体规定,这有利于警方在调查国安案件中有章可循,规范调查行为。

“实施细则是香港警队国安部门执法的具体指引和‘尚方宝剑’。”田飞龙分析说,去年“修例风波”发生以来,香港警队因法律授权不足、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应对史无前例的黑暴挑战。随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落实,香港警队新组建的国安执法部门迫切需要在一线执法时具体精准的规范指引,以确保法律准确实施及保障相关人权。

田飞龙认为,实施细则是对第四十三条的细化和本地化,将其与香港本地已有条文和司法程序进行规范性对接。这为警方执法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引,使其敢于依据清晰的规则准确执法,敢于去获取最关键的证据和线索,推进国安案件的侦办与进程。

田飞龙强调,实施细则在进一步细化执法者具体执法权限的同时,还注意凸显程序正当、司法制衡以及比例性原则,做到了执法需求与权利保护的平衡。

实施细则规定,“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对此,汪海燕表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展开无令状搜查,具有合理性。一是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具有正当性、紧迫性与必要性。二是香港多条现行法例中,包括《火器及弹药条例》及《进出口条例》等,均有在特殊情况下容许紧急搜查的类似规定,这并不是立法上的新突破。三是无令状搜查也是各国在进行国家安全执法时的通例。

田飞龙指出,紧急搜查权必然要受到与之相应的程序和标准的限制。细则中可以看到,首先,执法者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处于紧急情况。其次,要获得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的明确授权,这个授权实际上替代了裁判官的手令,作为一个无司法手令搜查的合法性的依据。有了这些实体和程序的限制和约束,就确保紧急搜查权并不会被滥用。

全面实施 加强普法教育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香港国安法颁布后,关键是全面实施,使该法基本精神与具体规定真正落地。田飞龙建议,首先要加强香港社会的国家安全法制教育,因为香港国安法是一部新法律,成立的新机构,无论是驻港国安公署还是国安委,都承担有全新的法治行为。“法制教育一定要先行,在香港市民当中形成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法制氛围。”

汪海燕认为,香港国安法在立法体例上有很多创新,一些法律命题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而且,内地和香港执法的衔接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这些内容无不给刑事法学界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期待更多的刑法学者、刑事诉讼法学者与香港法律人士密切合作,为这部法律的真正落地提供智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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